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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关于发布《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1-09-06


附件: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转移、建立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职协)《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社会评价工作指引》相关要求,规范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术经理人,是指应用技术转移专业知识、能力和实务经验,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为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是指职业技术经理人从事技术管理、技术转移等职业工作,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及技能和从业经验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中职协审核认定从事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事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管理,是指对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及技能和从业经验等专业能力实施的考试考核与认定等评价活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   评价管理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七条  中职协成立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考核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负责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标准,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编制职业技术经理人培训教材、教学大纲。

 () 监督管理评价机构资质,为评价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

(四)组织职业技术经理人培训与评价实施工作。

() 开展职业技术经理人尽职调查与创新服务统计分析。

() 推动职业技术经理人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评价机构申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考评委提出申请,由考评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三)考评委依据评价机构提交的资料和现场评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报中职协审核备案。

第九条  评价机构可依据社会和市场需求确定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能力等级划分及评价内容

第十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和中职协《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社会评价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按照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经历、职业业绩、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及技能、职业知识及技术、职位适配度等六个评价维度,将职业技术经理人划分为三个等级:助理职业技术经理人、中级职业技术经理人和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

(一)助理职业技术经理人

基本要求:能够知悉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职业技术经理人的基本知识,具备基本技术及技能,可以承担本人所在机构内部技术转移等相关工作;能够胜任为企业、技术输出方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成果转化等基本信息居间服务工作。

评价内容:职业素养、职业知识及技术、职业能力及技能。

(二)中级职业技术经理人

基本要求: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服务经验和能力;能够掌握并运用技术转移相关知识为企业或技术输出方提供技术转移专业化服务;能够胜任本人所在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市场需求,完成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需求与数据挖掘、技术需求与市场分析、技术加工、集成与评估、技术中试与孵化、专利运营、技术投融资、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工作,撰写形成咨询报告或方案等。

评价内容:职业经历、职业素养、职业知识及技术、职业能力及技能。

(三)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

基本要求: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与技术转移相关的现代企业管理、经济、金融、法律、财税等多学科知识;具备丰富的技术转移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背景;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服务经验和能力;主持或运营过技术咨询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实现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在国内或国际相关机构完成并形成了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与数据挖掘、技术需求与市场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转化、专利运营、技术投融资、技术转移、项目管理等咨询报告或方案,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了一定成绩或贡献。

评价内容:职业经历、职业业绩、职业素养、职业知识及技术、职业能力及技能、职位适配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坚持职业技术经理人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申报条件分级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的职业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职业技术经理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或专利运营等科技咨询服务满一年以上。

(二)中级职业技术经理人。已取得初级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证书或相关证书,具有大专及以上同等学历,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或专利运营等科技咨询服务满二年以上。

(三)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已取得中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能力证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运营或知识产权管理等科技咨询服务满五年以上。

第十三条  对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经考评委向中职协推荐,可以申请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评价,破格认定为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程序:

(一)申报。评价机构组织拟参加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评价人员,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评价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核实申报人的资格和条件。

(三)评价。评价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人员,按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做出评价结论,并报考评委。

(四)认定。考评委依据评价机构对被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提出认定意见,中职协对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证书。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获得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职业经理人才数据库,并可在中职协官网查询。

第十六条  获得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技术转移、技术管理等从业过程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或项目,根据职业技术经理人提升专业能力的要求进行开发和设置。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证书实行定期审检制度,每两年审检一次。未能通过审检的,可复检一次,复检未通过的,其证书失效。

第十九条 中职协逐步建立完善职业技术经理人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诚信监督和信用评价。

监督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中职协官网和中技网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被评价人员在参加评价过程中,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中职协进行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职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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